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细则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细则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有效制止乱收费,使矿产资源税费征缴规范化、透明化,切实减少矿产资源税费的流失,做到应收尽收,规范矿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矿产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采选、经营和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税费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矿产品税费征收实行“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定点验票”的“四统一”征管模式征管。

第四条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验票结算单》和《云南省*县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并按照“以票管收”的要求,对矿产品票据实行计划印制、限量领购、规范填写、严格核销。由各企业在每月初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统征办领取《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根据矿种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五条在茂租乡茂拖公路上、白鹤滩镇水碾河沟公路上、马树镇巧大公路上、包谷垴乡昭巧公路上、蒙姑乡巧蒙公路、炉房乡至会泽公路上和东坪乡至四川金阳对坪溜索路口处分别设1个矿产品出入境验票站,负责矿产品验票工作,凡在*县开采、且没有《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的矿产品,原则上一律予以没收。

第六条税收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提供的矿产品数量于每月25日后派人到县统征办结算后据实收取,并补开税务机关的发票。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销售矿产品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须到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矿产品企业向国税机关直接交纳的增值税等税款,仅限于抵减其当年应缴相应税种的核定税额,不能抵减其他税费(由矿产品企业带增值税发票或复印件到统征办公室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县国税局确定为查帐征收的企业,直接向国税局缴纳税款,所交税款低于相应税种核定数的,按核定数征收。

第七条执行矿产品规费征收的国土、环保、工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委托统征办收取,规费征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按季度统一划分比例,任何部门不得列支收取的规费。规费由各领票企业在每月25日后到县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结算。

第八条验票:

(一)出境矿产品经过验票站时必须出具矿业企业开据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在验票站过磅核对,如果企业少开数量超过0.5吨(误差部分),验票站必须补开《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并且由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

(二)县外入镜矿产品途经我县时,必须出据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并在验票站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原企业开据票据0.5吨的(误差部分),必须补缴超出部分相关税费并开据《云南省*县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后方能放行,补缴税费由验票站直接收取,上缴专户管理。

(三)出入境矿产品如在我县经过多个验票站,必须全部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上一验票站查验0.2吨的(误差部分),超过部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县外矿产品由验票站直接收取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县内矿产品由验票站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并经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各验票站的磅秤精度必须统一,县统征办每半月必须核对一次。

第三章税费征收品种、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矿产品的税费征收矿种为:氧化锌、硫化锌、氧化铅、硫化铅、锌精矿、铅精矿、锌锭、锌焙砂、铁矿石、铜矿石、金吨、铁、煤、粘土、石膏、砂石等矿种。

第十条税收项目为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机动车辆运营税8个项目;规费项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废渣排污费、尾矿(气)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市场管理费、公路维护费、粉尘煤矸石排污费、煤矿维简费、育林基金10个项目。

第十一条对帐务健全且达到规定规模的矿产品业主按一般纳税人查帐征收,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价格、核定征收税费标准。

(一)核定价格见《*县矿产品税费征收价目表》;

(二)对矿产品核定税费征收标准见《*县矿产品核定税费征收价目表》;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凡在*县探采出来的矿石,且未取得《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运的矿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各合法矿业企业不得将自己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转借给其他矿主,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第十三条入境矿产品不能提供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票据,视为在我县非法从事矿产品倒卖活动,对矿产品坚决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领导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合法矿业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年审。对应缴未缴的税费,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限期补缴,否则,视为年审不合格。对年审不合格的矿业企业,吊销其相关证照,视为非法生产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矿产品税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截留、挪用矿产品税费的单位和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各合法矿业企业有权拒绝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矿产品税费收取,并可向监察、统征办等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由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联合制定税费征收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征缴过程中税费的征收、上解、划分、入库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税、费征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