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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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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