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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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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党总支为加强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反腐倡廉的力度,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县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一、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党的《廉政准则》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根,由其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三、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院领导班子要指派专人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六、部门领导,党员干部责任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由院领导、人事部门、党总支办公室对不称职者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评批。

七、严格执行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规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的,应进行追究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行责任制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党员干部个人的廉政卷宗。

九、本制度由县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