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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干部自觉参加学习培训,实现培训干部与考察使用干部相结合,现就实行督学制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督学制含义
督学制是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考评标准,为实现培训干部与考察使用干部相结合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督学途径
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个人述“学”、群众评“学”、组织考“学”来组织实施。
(一)个人述“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干部述职要对自己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评述。
1、述“学”内容
(1)年度内参加过哪些学习培训;
(2)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3)学习培训的收获和获得学分情况;
(4)存在的差距。
2、述“学”要求
(1)要端正态度,防止述“学”流于形式;
(2)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学习培训情况;
(3)要找准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二)群众评“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群众要对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评议。
1、评“学”内容
(1)干部的学习态度;
(2)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情况;
(3)学以致用的效果。
2、评“学”要求
(1)要认真组织,防止评“学”走过场;
(2)参加评议的人员要本着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
(3)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群众评“学”意见。
(三)组织考“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要考核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
1、考“学”内容
(1)了解掌握个人述“学”的情况;
(2)对群众评“学”情况进行汇总;
(3)核实干部所获学分情况;
(4)对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2、考“学”要求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学习情况;
(3)要将考“学”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本人。
三、督学考评标准
(一)培训结束后,取得140分以上学分的为优秀,120---140分的为合格,12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各单位应参加培训的所有班子成员本年度平均学分140分以上为优秀,120---140分为合格,12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培训结束后,学分记入学员学习档案并报送区委组织部。班子成员平均学分为120分以下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好班子,不能参加集体评优活动。学员参加一期学习未达到120学分的需到党校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