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了加强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
1、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实行区委中心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委党校“四位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模式,负责对全区所有干部培训班中共同培训内容的组织协调。
4、区委组织部主管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承担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制定全区干部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委管理的干部以及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5、区委党校参与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干部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对区管干部培训的日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培训主体在开展培训工作时,都要与党校共同研讨办班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实施。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全区中心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培训内容,合理配备师资力量,保证培训质量。负责对基层党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为全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供师资服务。
6、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区干部的理论学习,负责研究制定全区理论学习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区委中心组秘书组的职能,负责对区二级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协调、指导、综合、检查。
7、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8、其他各级各类的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负责。
二、培训方式分类
9、按照区委统一安排组织的常规培训,以及根据形势任务需要组织的专题培训,实行计划性调训。
10、干部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实行自主性培训。
三、备案审批
11、区直各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应在上一年年末之前,上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2、区直各单位因特殊情况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在年度培训计划内的,要提前十天向区委组织部(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办班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13、区直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如有外出考察活动,需严格控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外出考察活动审批表》,报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批。
14、组织全区干部参加的培训考试,须向区委组织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调训
15、干部参加计划性的调训学习,由各培训主体按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调训。
16、主体班次的调训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其他列入培训计划的班次的调训,由相关培训主体负责管理。
17、要防止重复调训、多头调训现象的发生。在同一年度,每名干部参加半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原则上只能调训1次。
18、调训中若出现人员交叉,下级应服从上级的安排,同级应服从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
五、考评
19、拟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参加区委组织安排的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未经培训的,原则上不得提拔。因特殊情况已提拔的,在任职后一年内,必须补上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学习培训。
20、其他晋升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进行不少于三十天的培训;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21、主体班次培训实行学分制,对干部培训实行量化管理。
22、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的奖惩、使用相结合。
六、收费管理
23、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培训办班和发证行为,严禁以开会等名义收费培训。
24、各类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和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25、培训承办单位费用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七、监督检查
26、区直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总结。
27、区委组织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八、责任追究
28、在实施学分制管理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9、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对违反规定的严加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