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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领导小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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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领导小组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人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工作意见的制定,并组织、协调区直部门和有关驻区单位贯彻落实。代表区委履行党管人才,即“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能。

第一条领导小组组成

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区委办、区委政研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科协、区政府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文体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要提前向组长请假。非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范围。根据议题需要,领导小组可邀请相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副组长提出,或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议题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议题内容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做好准备。

(四)领导小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讨论决策。会议审定、研究议题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五)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发挥表率作用。如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但在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区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向区委提出人才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对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在全区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的领导体系、目标责任体系和高效的工作运行体系。

(二)指导、检查、协调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审议人才强区战略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对人才资源的宏观布局、结构层次、发展模式、素质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规划,解决全区人才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人才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才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引进、激励、保障等方面政策体系框架,提高人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四)整合人才工作力量。区委对人才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全区人才工作。

(五)听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才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

(六)实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党的人才政策,切实把人才资源做为“第一资源”,把人才发展计划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发展规划,培养、吸引、使用好人才,使各类人才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