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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拟提拔干部公示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市委组织部《公示举报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问题的受理
公示举报由干部二科负责受理。
1、公示期间,专人受理举报公示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
2、对来电、来访举报公示干部的问题,要详细记录举报的问题及线索,认真进行登记整理。
3、根据举报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领导审批。
二、举报问题的调查
按照部领导批示意见,干部二科负责组织协调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工作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线索比较清楚的,属基层党(工)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责成干部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调查;属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干部考察组调查。对举报问题不宜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和干部考察组调查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调查。需由有关方面配合的,经部领导或区委领导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反映公示干部严重违纪问题且线索比较清楚的,属区委管理的干部,经区委主管书记和区纪委书记批准,由区纪委协同区委组织部进行初核;属基层党(工)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责成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核。
3、对举报问题线索不清以及举报问题较轻的,责成干部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写出结论性的说明材料,或由干部本人做出说明。
4、对举报问题组织已掌握并有结论的,不予调查。
5、实行公示举报问题调查工作责任制。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并签署调查人姓名,对调查工作及结论意见负责。
三、调查结果的反馈
1、对署名举报问题调查后,调查组要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2、举报人对反馈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新问题或新线索的,调查组应做必要的补充调查。
3、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但又提不出新问题或新线索的,原则上不予重新调查,维持原调查结论,并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
四、调查结果的运用
干部二科依据调查组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报区委领导审定。
1、对举报问题查否或举报问题较轻,不影响提拔使用的干部,履行任职手续。对问题较轻不影响使用的干部要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和告诫。
2、对公示期满后,举报问题没查清的,应暂缓任职谈话;对举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区委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任职。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是否任用意见。
3、对经调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提拔使用的干部,经区委常委会复议后,撤销任职决定。
4、对撤销任职决定的干部,构成违纪违法的,交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五、纪律要求
1、对公示举报问题的调查,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
2、参与公示举报问题受理和调查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特别是被举报干部泄露调查情况和举报人,并注意保管好有关材料。对擅自泄露有关情况者要追究责任。
3、与被举报干部有回避关系或与举报问题有关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