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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会两委联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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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搞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村民自治工作,增强村级两委班子合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各项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担负起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项职责。

第三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同农民群众的联系,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两委联席会议召开前,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具体的说,村里议事情、定盘子的一般程序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须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也要先拿到党员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五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两委联席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策;决议的形成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对于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也可将讨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请求裁决。

第六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两委成员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从全局工作出发,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形成团结、融洽、理解、信任的良好气氛和环境,围绕大局的利益,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每个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平时要多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凡属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独立负责地去处理,不准互相推诿、扯皮,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向两委联席会议汇报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法定人数和民主表决原则。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审议议题实行民主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同意的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决策的,在出席会议的两委委员未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可视议题内容,由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相互沟通进行临时决策,事后要及时向两委成员通报。

第八条会前通报原则。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领导或委员提出后,必须进行会前沟通,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必须提前沟通酝酿,并通报其他应到会人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出临时议题。

第九条实事求是原则。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本着客观、负责、求是的态度,识大局、顾整体,从事业出发,从实际出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两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到群众当中,随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错误,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会务公开原则。两委联席会议所讨论研究的内容,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对于村里的重大事情,要及时通报,以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两委委员有责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予以认真解释答复,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干部、群众,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两委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每月未或月初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的部署,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讨论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实施意见;研究解决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讨论提出本村工作人员的设置、任用、辞退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并报乡(镇)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讨论审议村财务收支计划及重大的财务支出(1000元以上)。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本村的土地出让、租赁、企业项目的引进开发,村办企业的租赁、承包及固定资产的购入、租用、变卖、出租等事宜。

第十七条讨论决定本村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讨论审议村委会提出的村屯规划、村民占用耕地、废弃地、撂荒地、新建住宅事宜。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由主管领导提出的社会救济和对困难户的补助、农用物资的分配及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的形式、价格和因公占用村民承包田的补偿及农业税、农业附加税的收缴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讨论提出树木的采伐及变卖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讨论研究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讨论外来人口落户问题。

第二十五条讨论审议本村重大事项及应该审议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议题的确定。凡是提交两委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管领导、委员提出,由村党支部副书记或专职这项工作的党支部委员综合,提交村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七条会议的通知。议题确定后,由两委联席会专职人员统筹安排,一般情况下,可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遇有重大事项,必须于会前两天用书面形式(注明会议有关事宜)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按会议所确定的议题及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会议的主持。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书记不在可委托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对重大决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决议的实施。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两委委员要按各自分工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独立负责地按照决议的要求做好工作。

第五章议事制度

第三十条请假制度。两委成员必须按通知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要事先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中途退席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保密制度。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的事宜,凡属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村级两委联席会议,各村两委班子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乡(镇)党委负责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村级两委班子及成员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