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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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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制度

一、会议制度

根据区委和本级党代会授权,党委会议主要讨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对本党委工作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1、会议内容

党委会议应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议事范围来确定党委会议内容。不能事无巨细都提交党委会研究。

2、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出席党委会议人员:党委全体成员。必要时,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可列席党委会议。

(3)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主持。

(4)党委会议须有党委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一般不能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党委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应经过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会议准备

(1)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会议定。会议要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事先做好准备。

(2)党委会议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也可将有关议题或材料提前发给各委员。党委委员要认真调查研究,为党委会议讨论问题做好准备。

(3)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分管领导一般要首先发表意见。属于法规性的,须先按有关程序办理,再提交会议讨论;属于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须先经过论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须先同有关领导协商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才可提交会议讨论。

(4)出席会议的同志会前应做好准备,发言要明确简洁,传达上级文件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

4、决定事项的

(1)每次党委会议应由党委秘书详细做好记录,重要的要编印会议纪要。

(2)党委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通报外,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

(3)会议决定事项公布后,由有关领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要及时反馈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请示汇报制度

1、要坚持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或越级请示上级。

2、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3、在开展一项工作前,具体负责的领导要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4、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困难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

5、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后,要向上级领导做全面汇报。

6、请示汇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提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意见,以便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做出决策。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各乡(镇)党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要按《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一经形成,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乡(镇)领导干部个人独立负责处理工作的职责是:

1、上级或班子集体已有明确规定或应按惯例处理的事情。

2、按照班子成员分工与岗位规范规定,应当处理的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3、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必须当机立断的事情,应相机处理,事后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4、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独立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