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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首问负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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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首问负责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要求,在市办证大厅设立文化服务窗口。

第五条文化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文化行政审批办理的事项,并分送局负责人;

(四)协调和督促本局有关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局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局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局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局长对本局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服务窗口人员必须熟悉文化部门各项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必须有人值班,不得缺值。

文化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办理文化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本局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根据局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办理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