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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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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新形势下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改进和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调动县级机关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考核的实效性,发挥年度考核激励和鞭策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县级机关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机关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人才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以及县上统一安排的其它党建工作任务。

二、责任指标与计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25分)

1、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县十五届三次人代会精神为重点,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经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0次,做到有安排、有记录、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考勤。

2、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能按要求召开,有会议记录,有总结报告。

3、建立了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并能认真坚持,班子运转良好。

4、以开展“环境立县,诚信**”提升年为契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班子团结,步调一致,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5、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政绩突出,班子成员每年到党建联系点驻村不少于15天。

6、突出了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7、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公道正派,真正做到了“为民、务实、清廉”,群众影响好。

(二)基层组织建设(20分)

8、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健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能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9、重视和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能坚持“”制度,活动正常,有记录。

10、党委能认真抓好相对后进支部的整建,支部班子软弱涣散问题得到解决,90%以上的支部达到了一类支部标准。

11、在新一轮“三级联创”活动中,能积极认真创建群众满意的县级部门,达到标准。

(三)党员队伍建设(20分)

12、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每年组织干部学习不少于7天,有安排、有记录、有考评、有总结。

13、按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阶段的具体要求,扎实认真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成效显著。

14、党员发展有计划,有具体措施,有积极分子名单,每年培养入党积极分子5—10名,发展党员2—3名,对党员每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

15、坚持每月组织党员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

16、党员在工作、生产中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无违法违纪问题。

17、能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费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登记。

(四)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人才队伍建设(20分)

18、党委(党组)对所属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有制度、有措施、有考评,每年进行1次民主测评。

19、干部能按时参加县及县以上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每缺1人扣1分)

20、党刊发行任务按时完成,党委对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及全体党员干部培训至少5次,观看电教片5次以上,有记录。

21、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引才、育才、用才并举,加强了人才队伍建设。

(五)老干部工作(6分)

22、老干部单项生活待遇及老干部遗属生活补助、医疗费按时按政策规定足额发放,做到无拖欠。

23、企业及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保金额标准足额按时上缴。

24、老干部信访件按要求及时办结率达100%,做到年内无越级上访。

25、老干党支部组织建立健全、活动经常,作用发挥的好,管理服务好。

(六)组工干部队伍建设(5分)

26、热爱党务工作,能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党建业务知识,有学习笔记,有调研文章,年内向组织部门上报调研信息5篇(条)以上。

27、积极主动协助党委(党组)领导抓好干部学习教育、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等党建业务工作,各项工作无失误。

(七)其它工作(4分)

28、能积极完成县上安排的其它党建工作任务。能为所联系村解决实际问题,年内为所包村办1—2件实事。

三、考核办法

1、县级机关的党建目标任务采取平时掌握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需检查的每完成一项,由县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分别按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级机关党委写出检查申请,县委组织部(县级机关党委)随时进行检查验收。

2、责任指标所得分占80%,民主评议分占20%。民主评议分由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县级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分为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勤政廉洁四个方面,每个方面满分为5分。采取无记名测评办法,汇总后求出平均评议分,计入总分。

3、实行奖惩分制度。县级机关党建工作受到表彰或批评通报的,在最后总分中分层次加分或减分。受中央、省委、市委、县委表彰的分别加奖10分、8分、6分、4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8分、6分。

4、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