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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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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

第七条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从交易市场携带出的台湾商品中,每人每日带出的香烟不得超过4条(800支),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不得超过4瓶。

第八条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九条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按照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在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之间运输台湾商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