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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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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是指:

(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办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办理职能,落实办理责任。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它承办单位,要按照办理工作需要,配备或指定专(兼)职办理人员。

(四)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制定承办工作计划。

1、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应在接到建议、提案5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附书面说明,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2、承办单位对收到的建议或提案,要认真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人或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3、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以便共同做好办理工作;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协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三)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方案和答复,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室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述准确,文字简洁,语气诚恳,并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1、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一式三份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

2、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各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组织);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一式三份。

3、答复函件要逐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六)总结。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的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归档。办理工作全面结束后,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确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要健全完善各项办理工作制度。

(一)领办制度。市政府实行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代表、委员比较关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领办,亲自参与调查研究,答复代表、委员(组织)。

(二)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责任制。办理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主要领导人亲自处理。

(三)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在办理初期、中期和末期,应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先进经验,鞭策督促后进,促使各承办单位按期限全部完成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

(四)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兑现落实。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室每年10月份都应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做好办理总结工作。

(五)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六)走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员单位、住地等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重要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代表、委员,当面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对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协调配合,专(兼)职督查员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各承办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使办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三)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逐条答复。为便于统计和分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提案,答复函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解决、供作参考的,用“C”标明。

(四)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1、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复完毕。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八条健全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评选先进科室和优秀公务员的范围。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将予以表彰;对办理情况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单位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不能按期办结,代表、委员极不满意,反映意见比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管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