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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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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室细则

为了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督促检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决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严肃督办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扎实开展督办工作,保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及时落实、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加强领导、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任务。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中、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转办、交办和办理复函工作。

(六)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有关部门、县区报来的督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审定。

(五)负责《督办通知单》、《延安市政务督查通报》和《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单》的起草、校对、上报、转发。

(六)向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七)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八)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七)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具体负责登记、交办、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工作。

(二)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或市政府领导要求及批示确定的工作督查事项,填制统一格式的《督办通知单》,经督查室主任签发后通过公文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办理。

(三)属于上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登记和分解,根据督办内容填制《督办通知单》,经督查室主任审签或主管督查工作领导同意,通过公文形式交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政府办理。

(四)《督办通知单》必须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必须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对部门间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或因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事项,由督查室报请主管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确定主办部门。

(五)各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必须进行登记,并按照责任制,明确落实到人,对重大督办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落实。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承办部门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以免贻误工作。

(六)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室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反复催办,一般事项定时催办,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七)督办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通过公文系统向督查室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期限较长的事项,要及时反馈阶段性成果。办结报告力求文字简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并注明签发人和承办人。督查室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结报告后,通过《政务督查专报》或其它公文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办结果或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六、督查工作纪律

督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督查室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督查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不力的人员,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关内容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市政府督查室收到各部门、各县区上报文件及上级文件和督办件时,要立即登记办理。紧急文件要跟踪办理,按时限办结。

(二)对各位市长、秘书长、主任阅批的文件,送阅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天,紧急公文不能超过1天。重大灾情、突发性事件以及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请示,批阅不能超过1小时。

(三)机要件(包括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省新闻单位印发的送阅件、内部参考等)在领导同志处送阅和批阅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7天,重要机要件不得超过3天,紧急机要件要即送即阅。因市政府领导出差、开会、下乡超过3天的,要将手头保存的机要件、批办件通过电传或其它途径送达领导批阅。

(四)市政府督查室在办理公文时,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市长、市长审定。

(五)督办事项期限:凡注明办理期限的督办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期限的督办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督办结果。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办。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加以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主办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六)督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正确行使督办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

(七)认真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文件、内刊等都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发送范围,按规定的方式邮寄;重要事项和急件要通过政府机要部门密传或派人直送。严禁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领导批示件和办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