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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和印章、信函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文、信函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和处理机关公务的工具。要坚持注重效用,少而精的原则,确保公文、信函的政策性、权威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机关印章、信函的使用和公文处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保密,确保机关公文的正常传递和安全。
第二章收文的处理
第五条收文的处理一般包括签收、拆封、登记、批分、阅处、承办、催办、清退等程序。
第六条上级和外单位的来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拆分,加盖收文登记章、核对份数,并分类登记。个人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必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写给机关领导的信件,由本人拆封。
第七条登记后的文件根据来文内容、轻重缓急和各科室的职责范围进行批分。
凡急件、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批示,根据批示再送有关分管领导和科室办理。
第八条传递和阅处
1、经批分的文件,按批分意见进行传递。传递公文一律实行纵向传递。凡需各分管领导和两个以上科室阅处的文件,按照主要领导的批示,先由办公室继续传递,一般不得横向传阅。
2、实行公文传阅承办登记制度。凡是传阅承办文件的人员,都要在传递单上如实填写阅处、办理情况,注明时间,以防贻误工作或文件丢失。
3、办公室对收到的文件材料要随收随登,及时送阅,一般不得压扣超过半天;对紧急会议通知和文件,应特事特办,收到后即送领导阅示。各科室对办公室送去的文件应及时阅处。急件、传阅件在一个科室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一般文件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阅处时间。暂存文件,必须在年底前退办公室归档,不得跨年度存文。
第九条催办、查办
按照第八条第二、三款的阅处要求,办公室应对各科室阅处情况进行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催办、查办结果要记载,以明责任。
第三章发文的办理
第十条拟稿、核稿、签发
1、凡是机关对外发出的各种公文(包括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承办科室拟稿,主管领导复核,主任签发。
2、凡以其他部门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办公室审稿,主任签发。
3、拟稿、核稿、签发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4、文稿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力求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简短,便于执行。
第十一条打印、校对、装订、封发
1、经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和打印。文件的打印要准确、及时,除印数较多的外,一般不得超过两天;如不能按期打印,应与承办人员协商,不得自行压误。机关各种公文在发出前,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格式、文字、装印质量等最终审校,以减少失误。
2、文件的校对、装订、封发由承办科室负责。
第四章公文立卷、归案和销毁
第十二条公文(包括收入公文和发出公文)办完后,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对上级的重要文件,及时整理清退。
第十三条各科室所留公文,由科室立卷、存档、备查。需交办公室存放的公文,年底前移交办公室。
第十四条公文归档和销毁,按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印信的使用
第十五条凡是给上、下级、各单位发出的文件、通知需启用印章时,须经主任批准后,方能用印。
第十六条各科室的业务专用章,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机关以便函、便笺等形式发出的请示、批复、答复等,必须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函调证明、日常事务性介绍信、由主任审批后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