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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热线电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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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热线电话规定

市民投诉热线电话是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的重要渠道,是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为了进一步做好市民投诉热线电话工作,充分发挥热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市民投诉热线电话主要受理以下内容:

(一)群众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日常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群众对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不正之风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市民投诉热线电话不受理以下内容:

(一)群众对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工作的意见,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意见;

(二)群众反映各级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意见;

(三)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办理程序

接听市民投诉热线电话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情,当即给予答复或办理;

(二)对紧急问题或特殊情况,按照重要事项请示汇报程序,做到随接听随记录,即批示即办理;

(三)对反映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热线电话记录”,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据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工作职能及业务分工,先由值班人员及科室主任拿出具体拟办意见,再由主管秘书长或主管市长批示后,责成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落实办理;

(四)每日上午9时前,由值班人员依据电话内容、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编好前日的《市民投诉热线电话专报》,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阅知。

三、督办落实

将拟办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后,按以下原则督办落实:

(一)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于市民投诉的热线电话,该由哪个部门或哪一级政府负责办理的,有关部门或县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因推诿扯皮、不认真办理而引起群众上访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推行限时办结制。对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投诉电话,一般要求五日内将书面调查报告上报热线电话室;对个别涉及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者,要求十日内向热线电话室说明情况,并承诺最后办结期限;

(三)推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该由哪个部门或哪个县区办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对于市民投诉热线电话,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对逾期未报结果或未说明情况,对限期说明情况并报结果;对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而引起群众上访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用《市民投诉热线电话专报》向各县区、各部门发出通报。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推行专题督办制。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涉及单位较多的问题,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政府办督查室负责专题督办,确保领导批示精神落到实处,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县区督办,并将办理结果按照时限要求报市政府值班室;

(五)对市民投诉热线电话的督办结果,按照类别,编写成《上期办理结果》专报,及时呈送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阅知。

四、情况反馈

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要求,将每起投诉电话的办理情况都要及时向群众反馈;对于当即能够办理的热线电话,由首接责任人直接向投诉群众做出反馈;对需有关部门或县区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结果的热线电话,由有关部门或县区负责将督办结果及时向群众做出反馈;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上报结果或解释原因的热线电话,由有关部门或县区负责向投诉群众说明情况并继续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向群众做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