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选拔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规定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选拔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选拔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更好地贯彻德才兼备原则,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群众公认的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的对象及内容

公示的对象:拟提任的非选任制的区管领导干部。

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拟任用职务。

二、公示的方法和程序

(一)上述所列范围的干部经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同意后,在发文之前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限为7天,即从公示之日起计算。个人或组织认为某任用干部有情况需举报的,要在7天内向区委组织部书面或来访举报。

(四)个人或组织反映公示对象有关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以组织名义举报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要署真实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假名、匿名信不予受理。对属故意诽谤、诬告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部门对举报的人及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分析,并作出必要的调查核实。并由区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提请区委常委会对公示对象的任职进行复议,由区委常委会作出是否更改或暂缓任用(公布)的决定。公示后如无异议的,由区委发文公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