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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建设,促进社区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社区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5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党委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为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社区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通过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不断扩大党在城市基层工作中的覆盖面,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为创建示范社区,建设和谐苏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有正式党员(指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下同)100名或接近100名的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社区党委在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党委可按照党员职业情况、居住楼宇、兴趣特长等特点划分若干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五条社区党委采用“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委委员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提倡社区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党委委员原则上兼任下属党支部的书记。
第六条社区党委一般设5-9名委员,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一般不增补,确需增补的,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召开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增补。
第七条社区党委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社区党委委员以社区专职工作者中的党员为主体,社区民警是党员的,原则上应进入社区党委班子。社区党委委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可适当交叉兼职。
第三章工作目标
第九条社区党委要努力实现“五个好”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自身建设,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
(二)党员队伍好。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优化党员教育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先进性。
(三)工作机制好。健全各项党内制度并规范运作,协调社区各类组织及各方关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四)工作业绩好。社区服务工作成效显著,贴近群众特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声有色,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
(五)群众反映好。社区各项工作符合群众意愿,有效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实绩得到群众公认。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社区各项工作满意,党组织得到居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社区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自觉执行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从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上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分类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配合有关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在职党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
(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讨论决定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社区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围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开发并整合社区内的各种资源,适时、适宜、适度地开展社区共建,不断增强社区党建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五)协调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辖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和保证社区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逐步建立社区党委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
(六)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切实为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无业和失业等人员排忧解难。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宣传民主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的社区人居环境。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研究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必须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党委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需要行文的,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其他委员通报。
第六章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社区党委审核,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十七条以保持党员先进性为核心内容,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党员有重点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先进性。
第十八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社区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督促和指导所辖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认真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党员电化教育等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加强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积极做好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在社区外来人员中开展党的工作,关心社区生活困难党员,加强与社区内在职党员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特长,充分发挥在职党员作用。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根据党员自身特长,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根据党员教育管理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加大党员服务站等党员活动阵地的建设力度,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委组织部按苏组通[*]31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市级和本级财政下拨的工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本级留成党费中适当拨补。
第七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社区党委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班子的自身建设:
(一)重视理论学习。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提高党委成员的理论水平和领导社区工作的能力。
(二)加强作风建设,突出宗旨意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深入实际,服务群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自觉执行好党内组织制度。党委成员既要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五)重视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党委议事规则,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户制度,党员电化教育制度,党风廉政制度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城镇社区党委和社区党总支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级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