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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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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为了更好地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议事权限,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领导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推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议事范围

1、镇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本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

(2)研究决定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部署全镇重大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事宜。

(4)决定镇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调动、借用、考核、奖惩。

(5)研究决定和指导群团组织的重大事项和换届等工作。

(6)讨论通过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2、镇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2)研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

(3)讨论实施镇人代会以及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目标、任务,并处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讨论研究全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5)讨论研究政府各部门和镇各直属单位提交的重大事项。

(6)讨论研究本镇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提出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7)讨论通过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8)研究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2)完善各项经济体制及年终的结算、兑现。

(3)研究引进项目、利用外资、技改投入等重大事项。

(4)研究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等重大问题。

(5)研究镇财政预决算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研究决定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全镇性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召开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一般由正职领导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遇研究干部的任免和推荐名单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4、召开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成员。

5、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派员列席。

6、召开会议时,如参加人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7、议题涉及到某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而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

(三)议题的确定

1、会议议题由各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也可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由各分管领导负责提出。

2、如属政府职权范围的议题,需要提交镇党委讨论的,一般应先经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并认为确有必要的,然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举行党政联席会。

3、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然后再把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1、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2、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3、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争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行提出讨论。

5、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

6、对因病、因事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向其转达会议的内容。

7、与会成员在议事后应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加以保密,杜绝失、泄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