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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党组织)是党在非公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非公经济党组织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工作应坚持遵循《党章》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建设与非公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坚持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追求工作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非公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建立党支部;党员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六条正式党员不足3名或3名以上但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同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如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6个月。临时保留的党支部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如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与邻近单位党组织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改变党的组织建制或党的组织形式,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确定非公经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应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为原则。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的村(社区)、镇(街道)党组织领导,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所在县级市、区委或相应的党委(党工委)领导。
第十条在非公经济组织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应与企业筹办开业同步考虑。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名委员,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7名以下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备1名支部干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十二条非公经济组织中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选举可以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进行。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在企业内选拔;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公开选拔、下派、外聘等办法解决。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十三条非公经济党组织应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非公经济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企业中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鼓励、提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
第十五条非公经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书记,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党员数量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三章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非公经济党组织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成员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整体素质高,工作有活力。党组织书记党性强,善于组织协调,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
(二)党员队伍好。广大党员党性观念强,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骨干和广大职工群众学习的榜样。
(三)工作机制好。建立和完善党内学习制度、民主生活、组织活动等制度,较好地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企制宜开展党建工作,建立一套适合业主(投资方)、党员和职工群众需要的工作机制。业主(投资方)积极支持党组织的工作。
(四)发展业绩好。非公经济组织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医疗、养老保险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劳资关系和谐,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势头良好。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的各项工作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群众、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非公经济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尊重和维护业主(投资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决策、管理和指挥的权威,通过管理层、决策层的党员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活动来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接纳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注重在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科技骨干、高知识群体和一线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把吸收私营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党内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发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文化熏陶,提升文化品位,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六)正确处理好与业主(投资方)的关系,善于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企业出现的违法、劳资纠纷等问题,应通过法律途径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由工会出面协调解决。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和“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等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安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讲求实效,使之“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
第二十条非公经济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二)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年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的报告。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班子成员既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每年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四)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既可以在党支部和小组生活会上进行,也可以个别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写出书面汇报。
(五)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党员联系职工群众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和重点帮教对象。党员要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准确掌握思想状况变化,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非公经济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党组织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应通过多种途径,争取所在企业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在场地、经费和时间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非公经济党组织可视条件建立党员活动室,或与其他活动场地共用,布置模式可以创新改进。对于无法自行落实活动场地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通过党员服务中心等载体积极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非公经济党组织活动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在企业中列支活动经费,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务计划,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级党组织对企业上缴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已扣除应上缴党费后的半数以上或全部下拨给企业;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本级留成党费中适当拨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建立党员活动室及购买相关设备;教育培训党员;购置或订阅党员学习资料;表彰党内先进;慰问和救助困难党员。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党费不得挪作他用。非公经济党组织应视情向企业和上级党组织定期通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非公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可试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标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组织负责人承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上级党组织筹措解决。
第二十七条当党组织负责人确因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同业主(投资方)交涉,以维护党组织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中共苏州市委非公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