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村级组织细则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九)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第三章村级组织议事规则
第六条村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一)重大事务主要包括:(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4)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三)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党组织书记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应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村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凡属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选举结果须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三)村党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实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采取党员自愿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有能力的党员一般应联系一户发展户和一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六)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七)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推行以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大会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一定”制度,把优秀分子推荐并确定为发展党员的培养对象。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二)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五章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党组织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要高度重视村两委班子中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的配备。
第十七条提倡把具备以下要求的同志选任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党内直接选举的探索。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依法依章民主选举产生,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团组织、妇代会成员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团委、妇联批准。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党委审批。
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村文书、会计、出纳的初步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结合公开选拔、“三推一定”工作,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有村党组织书记的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实行村班子及成员创业承诺制。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向党员、村民作出承诺。乡镇党委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条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届应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岗位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其他干部每届应参加乡镇组织的岗位轮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村干部要按照乡镇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适用技术及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学历教育。
第二十一条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二)诫勉程序:(1)乡镇党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乡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乡镇党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享有报酬和补贴。报酬一般由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组成。其标准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控制享受基础性报酬的村干部人数。村其他干部的报酬一般采取实误实记的形式领取补贴。
实行村主要干部报酬最低保障制度。对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报酬的村,县、乡两级要帮助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村主要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第六章村务公开与村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3)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4)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5)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6)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7)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9)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13)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4)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村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有条件的村,要以“村务简报”、“明白纸”等书面形式发放到户,并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前,须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继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村级财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托乡镇会计机构实行记账,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鉴证的集体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租赁,应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其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应建立质量监督小组,随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村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十九条切实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渔塘和其它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村应当按期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纳入村帐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时,及时做好延包和重新发包工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对生产经营和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切实加强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2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村级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村级组织要在法律政策咨询、农业技术知识、市场供求信息、劳务培训和输出、民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为村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级为民服务全程制度。村级组织要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农技110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点),为村民办事提供全程服务。
第三十三条实行村干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村每天应指定一名村干部处理村内日常工作,受理和办理村民有关事务,并相应建立村干部集中办公日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