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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公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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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公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区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6号)、《关于印发〈省管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组〔*〕15号)和《关于印发〈市管领导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温组〔〕1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区管领导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的原则

区管领导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上交、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

区管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同)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区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统一保管。

三、上交的期限

1、区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返回后,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因公出入境证件;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新提任的区管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要在提任后一个月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和保管

区管领导干部再次出国(境),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领取出入境证件。

区委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区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负责保管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领取证件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表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发出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人在登记表上签名。负责保管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在调动前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五、职责和要求

1、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和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教育和监督本单位区管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出入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以及未如实填报《在职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的区管领导干部,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负责保管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出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否则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2、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和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本单位其他干部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出入境证件的,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公安部门报告。

3、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将协同公安、外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