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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教育劝退除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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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教育劝退除名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途径

党员被除名,劝退或限期改正,必须通过党员民主评议的途径,经支部大会讨论,予以确认。讨论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二、对不合格党员处置

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1、对不合格不愿改正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以同意。

3、对虽不合格,但愿意改正的党员,要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

4、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认定为自行脱党。

5、对那些虽未构成违法行为,但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予以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

6、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对违纪的,应根据党章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限期改正党员、劝退除名的工作要求

限期改正党员是指在评议中虽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但本人又愿意改正的党员。

l、党组织要分别进行个别谈心,并由党组织向其本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指出该党员的主要缺点及要求改正的期限。

2、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

3、党支部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系作重点教育帮助,并为限期改正的党员改正错误创造一定的条件。

4、接受限期改正的党员到期满时,党支部要听取党内外同志意见,提出该党员留在党内或者除名的初步意见,报上级党委预审,由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报上级党委备案。

对应劝退出党的党员。按规定的程序作出劝退决定,劝而不退的,宣布党内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