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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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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各市、州、地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省高校工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人事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党员队伍的实际,现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如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经常同他们保持联系。

(三)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得拒绝。

二、关于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四)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者,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足3人而无法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就近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联建成立党支部。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组织或党小组可由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协、私协及有关社团党组织领导。

(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党员,不得隐瞒其党员身份。

(六)没有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党员,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转移党组织关系。同时,该党员原正常享有的社会保障等其它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七)要求流动(包括要求辞职)的党员,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及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八)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并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本人坚持不改,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给予党内除名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九)对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保留其行政关系的同时,应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十)批准流动的党员,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经批准但连续6个月以上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不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或无特殊理由,组织关系转出后超过6个月不转入新单位党组织的党员,经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新接收单位党组织教育不改正者,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党员流动前犯有错误需处分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给予党纪处分后,才能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

(十二)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十三)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或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十四)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工人党员和企业中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退职干部党员、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可转到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或行业对口部门的党组织;异地安置的,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单位的党组织。

(十五)居住地相对集中或仍归原单位管理的行政、企事业的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也可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有条件的,可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或由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管理。凡是党员有原单位的,离退休后必须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六)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党员离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或临时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也可根据本人意见不转,但必须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则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思想汇报。

(十七)行政、企事业离退休和买断工龄的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可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以方便他们到异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关于辞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十八)党员符合辞职条件的,如其所在单位,坚持不给办理辞职手续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辞职手续或申请仲裁,并凭发给的相关证明,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十九)党员辞职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其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党员辞职后从事个体业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或当地工商部门党组织及个协、私协党组织;如果党员流动迁移户口的,可把组织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

六、关于与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二十)党员与原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当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七、关于关、停、破产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二十一)关、停、破产企业,一般情况下,企业党组织按照原有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也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临时成立党组织;有效资产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在党员组织关系划转上,企业党组织对到新单位工作的职工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集中划转到所居住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管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组织关系转到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对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对留守和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党员,可由企业原有党组织或再就业中心党组织进行集中管理。

八、关于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二十二)复转军人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在6个月以内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九、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二十三)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经分配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在6个月以内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父母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其它

(二十四)各地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员的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新的方式和方法。要加强对党员的动态管理,尽快建立党员信息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便为今后实现党员管理网络化积极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二十五)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