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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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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管理暂行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全县干部任用和管理程序,使干部任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干部任用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全县所有干部都应根据其担任的职务分别由县委、乡镇(区工委)党委和县直各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任用管理,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调动、审查和干部问题的处理,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管理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的党组织审批。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县委、乡镇(区工委)党委和其它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多数人不赞成、不拥护的不能提拔任用。任用一个干部,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要凭政绩用干部,凭实绩用干部。

(四)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好、管活、下管一级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干部任用和管理体制,明确隶属关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听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党委(党组)在干部任用管理工作中的意见,把管人与管事有机结合起来。

(五)条块结合的原则。地方党组织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沟通、交换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干部任用、调配和奖惩意见。

二、干部任用管理的权限

(一)县委管理任免的干部

1、县委直接任免的干部职务: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常委、委员、内设科室正职;乡镇(区工委)党委正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县直党群系统正科级单位正副职、副科级单位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组(党委)正副书记、成员(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县反贪局正副局长、县公安局正副政委,县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林业公安分局、县警令处的教导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其它明确为正副科级的干部职务。

2、县委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职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正副职;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3、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职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正副职,正副总师;正科级事业单位正副职、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

4、县委提名县政协任免的干部职务: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正副职。

5、县委提名县人武部任免的干部职务:乡镇(区工委)人武部部长。

6、县委提名依法选举的干部职务: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秘书长、县政协常委;乡镇人大正职、政府正副职。

(二)县委组织部管理任免的干部

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县委管理的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培训、交流、监督和退休等工作,直接任用管理的干部职务有:县直部委办和人事局内设科室的正副职;县直正科级单位政工(科)股长或从事政工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县直群团部门内设机构的正副职按章程选举后报组织部审批备案。

(三)县纪委管理任免的干部

县纪委直接任用管理的干部:乡镇(区工委)纪委委员。

(四)县委政法委管理任免的干部

直接任用管理的干部: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的科、所、队、室正副职干部。

提名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有:县法院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县人事局管理任免的干部

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直属机构内设股室的正副职;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

(五)县直各主管部门管理任免的干部

所属副科级以下二级单位的正副职。

(六)乡镇(区工委)任免或提名任免的干部

1、乡镇(区工委)直接任免的干部职务:乡镇(区工委)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团委、妇联正副职。乡镇(区工委)除垂直部门外的乡(镇)直部门正副职。

2、乡镇(区工委)提名县人武部任免的干部职务:乡镇(区工委)人武部副部长。

三、干部任用管理的程序

按照《中共咸丰县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县管干部职务任免呈报审批工作的意见》办理。

四、干部职级认定

(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县纪委常委,可明确为正科级。

(二)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干部的职级,仍按咸县组发[1992]15号文件《关于解决全县公安干警职级问题的批复》和咸县组发[1993]11号文件《关于解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职级的意见》执行。

五、干部调配权限及程序

(一)干部调配的权限

1、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县委管理的干部和党群、政法系统干部的调动。

2、县人事局负责办理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卫生局调动范围以外的跨县、跨乡镇、跨系统、跨行业、跨部门的干部调动。

3、县人事局、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干部在县内的调动。

4、县人事局、卫生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干部在县内的调动。

5、县直主管部门对直属管理的二级单位的干部调动,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办理。乡镇(区工委)对辖区内的干部调动,由乡镇(区工委)党委研究决定。

6、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人跨乡镇(区工委)、跨系统的调动,由县人事局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干部调配的程序

1、凡是县委任命的干部凭县委文件到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一般干部的调动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凭编办的用编通知调动干部并办理手续。

六、干部档案管理和离退休管理

(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以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管理为主,其它部门管理为辅。县委组织部除协助上级组织部门管理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档案外,主要负责全县正副科级实职(含曾经担任)领导干部的档案管理;县人事局主要负责除组织部、教育局、卫生局管理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工人档案。

(二)干部退休应严格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正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退休,由单位呈报,组织部通知,县老干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和一般干部的退休由单位呈报县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工作年限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坚持干部退休谈话制度。副县级干部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谈话;正副科级实职领导由县委组织部领导谈话;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由县人事局领导谈话;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谈话。

(四)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以离退休干部原单位管理为主,居住地基层组织管理为辅,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等职能部门综合协调。

七、干部任用管理的要求和纪律

(一)县直机关调进干部和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要求,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或在同层次、同性质的单位间调配,同时要对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优先选择。

(二)干部任用和调配一经组织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认真执行干部人事工作保密规定。对泄露组织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