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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事故险情应急处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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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事故险情应急处置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水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统一组织和协调水难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遇险人员伤亡和减少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货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市水域内下列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一)火灾、爆炸或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载有危险化学品的油、槽罐轮事故、险情;

(二)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和有倾覆、沉没危险的客、汽运渡船事故或险情;

(三)发生火灾事故或险情的客、汽运渡船;

(四)水上渔业捕捞生产船舶的人员有生命危险;

(五)中、外运输船舶船员、旅客因疾病须紧急救治;

(六)可能导致沉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事故险情

(七)人为造成的事故或险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建立*市水上搜救中心,*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长助理、南通*海事处处长、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人武部、纪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局(渔政),各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南通*海事处、*市地方海事处、长航公安、皋张汽渡、船舶、专业救捞单位等组成。

第四条*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南通*海事处挂牌,设办公室,由南通*海事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在*市地方海事处设立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由*市地方海事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建立水上搜救专业队伍,配备水上搜救设施和专业人员;水上搜救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拔款。

第五条水上搜救办公室分别设立:

技术顾问组:由航海、渔业、打捞、公安、消防、防污、环保、通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

现场施救组:由打捞、救生、水陆交通疏导、防污等专业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海事处、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或根据事故级别和上级政府的授权组成调查组。

后勤保障组:由采供、生活、运输等方面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指挥长职责:

(一)在南通水上搜救中心和市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

(二)根据险情特性组建临时应急领导小组,担任组长,领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三)特殊情况下委任副指挥长代任指挥长之职;

(四)向上一级搜救中心、市政府领导汇报险情及搜救进展等情况;

(五)审核较大以上险情及搜救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六)结合实际,及时建议市政府加强辖区救助设施、设备的建设。

第七条副指挥长职责:

(一)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险情特性牵头负责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职责;

(三)协调本单位、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分工协作工作;

(四)特殊情况下根据指挥长的委任代任指挥长之职;

(五)向指挥长汇报险情及搜救进展等情况。

第八条水上搜救办公室职责:

(一)长江*段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开展长江*段水上搜救工作;

2.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3.召集有关专家修订、完善《长江*段水上搜救预案》,编写《长江*段水上搜救指南》;

4.负责长江*段水上搜救专用电话的值班,并负责责任区的事故及险情的信息收集与处理工作;

5.获悉本《预案》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事故和险情后,迅速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汇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6.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指令启动《长江*段水上搜救预案》;

7.上传下达搜救中心指令和长江*段水上搜救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搜救组织工作;

8.制定《长江*段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组织演习;

9.定期组织召开长江*段水上搜救工作会议;

10.定期对长江*段各类水上搜救力量进行跟踪造册;

11.在指挥长领导下,负责制订长江*段水上搜救软件、硬件建设计划,负责长江*段水上搜救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

12.负责长江*段水上搜救简报的编写工作。

(二)内河水上搜救办公室职责

1.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内河水上搜救工作;

2.召集有关专家修订、完善《*市内河水上搜救预案》,编写《搜救指南》;

3.负责内河水上搜救专用电话的值班,并负责责任区的事故及险情的信息收集与处理工作;

4.获悉本《预案》“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有关事故和险情后迅速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汇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指令,启动《*市内河水上搜救预案》;

6.上传下达搜救中心指令和内河水上搜救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搜救组织工作;

7.制定《内河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组织演习;

8.定期组织召开内河水上搜救工作会议;

9.定期对内河各类水上搜救力量进行跟踪造册;

10.在指挥长领导下,负责制订内河水上搜救软件、硬

件建设计划,负责内河水上搜救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

11.负责内河水上搜救简报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水上搜救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搜救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较大以上水上事故应急处置中,根据指挥长指令具体组织协调搜救工作;

(三)组织办公室成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搜救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海事处职责

1.安排专职人员保障搜救中心办公室救助电话的值班守听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2.开展经常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及事故预防工

作;

3.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搜救责任区各类险情搜救方法、程序及应急预案等;

4.预先划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泊位、锚地、临时停泊区及疏散位置等;

5.安排海事巡逻艇全天候值班并根据搜救中(分中)心办公室指令及时调派海事巡逻艇赶赴现场;

6.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7.提供事故现场及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等信息;

8.组织事故现场的通航秩序维护。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参与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2.在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协助搜救中(分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进行救助,调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进行后勤支援;

3.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人员伤亡等善后及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4.参与审核《应急演习方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调查一般以上责任事故。

(三)市公安局职责

1.维护事故现场及可能涉及的陆上交通秩序;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导致的水

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4.积极利用水上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四)市交通局职责

1.组织制订全市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政策和规章;

2.负责按照市政府应急机构(办)的决定启动和实施本案;

3.按照“*市较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省级、南通市有关单位实施水上施救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4.审议全市内河水上搜救发展规划和内河水上搜救应急体系经费预算;

5.管理市内河水上专业救助队伍,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

6.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7.负责组织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五)市农林局职责

1.指导长江防灾减灾工作;

2.负责长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报警报;

3.负责指导和组织重大渔业船舶事故抢险救助和调查处理。

(六)市消防大队职责

1.获悉发生火灾、爆炸的险情信息后,迅速出动人员及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担任现场总指挥;

2.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4.提出预防船舶发生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建议。

(七)船舶单位职责

1.协助委托方与各有关方的联络、沟通;

2.协助相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皋张汽渡职责

1.根据搜救中心指令迅速调派救助船舶及操作人员赶赴现场;

2.根据搜救中心要求尽力提供码头泊位、装卸、缆绳等设施,为救助提供方便。

(九)专业救捞单位职责

1.根据搜救中心指令迅速调派救助拖轮、工程船等救助船舶及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及技术力量及时处置现场,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3.参与制定救助方案并提供技术指导。

(十)市人武部职责

1.协调驻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根据部队命令迅速组织执行。

(十一)市民政局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水人员、伤亡人员、上访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十二)市卫生局职责

组织快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组织抢救伤员,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十三)市环保局职责

1.负责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进行清除的指挥工作;

2.对回收的废弃物提出处置意见;

3.根据搜救中心要求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

并随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十四)通信部门职责

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通信联络畅通。

(十五)镇(区)职责

1.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水上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做好本辖区发生或涉及本辖区船舶、人员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水上救助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水上搜救中(分中)心办公室启动《预案》前应详细了解有关险情信息:

(一)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方面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等情况;

(二)发生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三)载货情况包括是否载有油品、危险品、毒害品或易燃易爆品等;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遇险船员、旅客人数包括已落水船员、旅客人数;

(六)水域的环境污染情况;

(七)船方的救助要求;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市水上搜救中(分中)心办公室启动《预案》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置各类险情:

(一)有较大以上人员伤亡、落水的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程序:

1.要求船方按《应急部署表》的要求积极组织自救,维护好旅客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防止旅客集中一舷造成倾斜,释放救生艇救人和准备必要的器材;

2.组织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施救,要求真释放救生艇(筏)、积极救人,必要时调集其他船舶增加力量;

3.考虑到潮汐、风向、扩大搜救范围;

4.夜间要考虑到照明问题;

5.组织交通接送,及时转移、救治落水受伤人员;

6.冬季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必要时进行紧急抢救,对受伤人员应急包扎,备好毛毯、热水,或就近转移到取暖处;

7.在遇险人员多的情况下,有秩序地做好转移工作,风浪大的情况下尽量利用大马力拖轮搜救;

8.如船舶倾斜,尽可能探明舱中是否有人,可视具体情况利用恰当的方法救人。

(二)船舶有沉没危险的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掌握船舶自救情况和船方明确的救助请求;

2.要求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货物积载等;

3.督促、帮助遇难船舶堵漏、排水,及时疏散有关人员;

4.组织拖轮施救,强制性拖离主航道和危险区域,尽量向安全区域撇滩;

5.及时准确定位,调集打捞船去现场;

6.了解倾斜情况,调整吃水(压载水、油舱等),计算剩余浮力,进行减载和合理的抛货;

7.备妥足够的拖缆,组织大马力拖轮施救;

8.对危险品船舶防止散热、泄漏等;

9.如沉没无法避免,要尽量抛锚,按《应急部署表》“弃船”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0.沉没后,必须准确定位、设标,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航行警告;

11.充分考虑水流、潮汐的影响,以及当时的风向、风力情况,采取最佳救助方案和善后措施;

12.碰撞事故两船咬合在一起不要急于分开,防止大量进水导致沉没,必要时进行顶滩搁浅。

(三)发生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置程序:

1.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向上风转移,或向上风疏散,维护好旅客的疏散秩序;

2.按《应变部署表》迅速通知公安、消防、港口、码头等部门负责扑救;

3.向安全地点或上风疏散周围有危险的船舶;

4.组织现场维护、指挥、封航,实施交通管制,设定警戒区;

5.指挥船舶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要综合考虑上移下漂的影响;

6.通知船方做好封舱,利用速闭装置关闭应关闭的阀门和门窗、通风筒,同时利用船上消防灭火站和灭火器灭火,船方要迅速起动消防泵进行灭火;

7.利用汽渡载运消防车去现场;

8.必要时与南通港、张家港、江阴港联系,请求支援;

9.危险品船在码头时,应即停止装卸货,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远离危险地带;

10.根据火势、泄漏量、水文气象等情况在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11.迅速调集有关灭火材料和器材;

12.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保障自身安全,尽量从上风靠近。

(四)水上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时的应急处置程序:

1.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和“Ems及SOPEP,MFAG”的要求进行自救;

2.了解污染的种类、危险品的性质、包装和数量是否遇水具有可溶性、燃烧和爆炸性;

3.现有的溢油量,是否漂浮散发;

4.毒害品的危害程度,对水体的污染;

5.VTS公告、通告或提请市政府要求有关人员疏散,尤其是附近人员、住户、渔船和小型船舶;

6.调集围油栏到现场;

7.经批准后使用化学消除剂;

8.通知水厂、吸水口和沿线各港口、公安、环境保护等机构;

9.充分考虑潮汐、水流的影响;

10.请求指挥部增加力量;

11.听取专家、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12.调集打捞部门迅速组织打捞;

13.必要时组织交通管制,疏散周围船舶;

14.准确定位,探明货物的散落位置;

15.遇火燃烧、爆炸的情况,禁止民船进入,防止明火;

16.通知船方要求封舱;

17.妥善保管现场打捞的货物,指派专人负责;

18.请清油队参加清理油污;

19.施救船舶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从上风靠近;

20.组织防毒面具备用;

21.在安全地带划定安全区;

22.组织油类吸附材料;

23.准备油船过驳;

24.做好漂浮物的打捞和取样;

25.必要时请求有关单位支援。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预案》是*市水上搜救中心针对搜救责任区内可能发生的水上重大事故,组织应急搜救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搜救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组织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搜救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搜救责任区内的水上化学品事故、客汽渡事故等重要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类别将另行制定专业的应急救助计划和预案。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