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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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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是指拟由市政府任命新提拔担任或转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须经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予任命。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监察局负责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知识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共行政法律、法规。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组织编制《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和《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根据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组织部门公示的拟任人选在公示的当日确定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内。

第八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人事局、司法局出具《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作为市政府任命文件的附件存档。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任前公示期满前参加补考一次。

第九条新提名担任或转任乡镇人大、政府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