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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泰发〔〕11号),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扶持力度,推进"科教兴泰”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151岱下英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泰人才字〔〕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指为实施"151岱下英才培养工程”,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的专项经费资助。
第三条资助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四条资助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资助对象为"151岱下英才培养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共60人。
第六条资助主要适用培养对象从事的以下项目:
(一)主持的科研项目;
(二)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出版学术著作;
(四)参加国内外研修;
(五)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第三章资助的申请
第七条凡"151岱下英才培养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均可参与申请。
第八条申请批准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签署意见;
(三)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研究提出资助金额;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核定的资助金额将资助经费拨付被资助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资助经费的拨付采取分期方式进行,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的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其余的50%。
第十一条资助采取市财政与县市区或被资助人所在单位1:1配套进行。
第十二条被资助人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完成的,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对资助工作实行监督考核制度,监督考核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及被资助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被资助人要将受资助项目的详细进度及预期目标列出计划,纳入目标责任书一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资助项目进展不力,匹配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暂停、撤销或追偿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被资助人和所在单位要把资助经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混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