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老党员生活补助暂行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关注在乡(困难)老党员群体,解决在乡(困难)老党员的生活困难,是县委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乡(困难)老党员的帮扶工作,体现党组织对老党员的关心和爱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条件
1、改革开放前加入中国共产党,且年龄男60周岁(当前年份-出生年份≥60)、女55周岁以上(当前年份-出生年份≥55),没有领取离退休(职)金和基本养老金的农村党员和城镇无业居民党员(民政部门的抚恤金、低保补助和老区部门的“五老”补助等不视为基本养老金)。
2、补助对象应是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支持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自觉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党员。
3、已纳入省委组织部补助的建国前入党的困难老党员按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暂行办法补助对象。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本办法待遇,已经享受的,取消待遇:(1)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不执行各级党委决定决议的;(2)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派斗争、聚众闹事及违反《信访条例》等违法违纪活动的;(3)本人严重违反计生政策处理未到位的;(4)其他经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研究确定不能享受的。
二、确定补助对象的程序
1、村(居)党(总)支部根据在乡(困难)老党员补助条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推荐本支部拟补助对象,经公示(时间为7天)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汇总。乡镇党委经过审查,征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后,并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通过后上报县委组织部。
2、县委组织部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制发《永春县在乡(困难)老党员生活补助领取证》。
三、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1、补助款标准为:
2、补助款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审核数额按季度核拨给各乡镇。
3、发放对象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凭《领取证》领取补贴。发放对象死亡者,发放到死亡当月。
4、乡镇党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前造表,会同各村(居)党(总)支部按时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党委对补助对象应建档并指定专人管理。
2、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组织关系调整或去世的补助对象应及时上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3、各乡镇党委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补助对象的具体名册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4、各乡镇党委要组织开展对补助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的自查,县委组织部要加强督查,杜绝漏报、瞒报和虚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