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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加快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四化”建设,发挥好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县市委组织部负责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的审核工作。乡镇党委履行考核、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并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人选必须政治强、作风正、靠得住、有本事,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政治立场坚定,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敢抓敢管会管。
(三)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群众拥护。
(四)年富力强,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科技知识,有致富本领,能够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五)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干部,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群众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担任村干部一年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中共正式党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一般应当在提任前2年内经过县市党校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在提任前未接受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参加培训。
(五)国家干部到村任职参照《*地区县乡干部到村任职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政治上强、工作能力突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破格选任。
第七条从村党支部书记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大会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时必须广泛征求干部、党员和群众意见。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成员;
(二)村党支部成员;
(三)村委会成员;
(四)配套组织成员;
(五)村民小组长;
(六)党员、“三老”人员及村民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建办组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四)向乡镇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由乡镇党建办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全面考察拟选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尤其重点考察拟选人的信念、立场和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斗争中的具体表现。由县市委组织部制定具体考察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考察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研究确定初步方案,党建办负责人向乡镇党委汇报,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选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谈话面达到80%以上。
第十七条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乡镇负责党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考察组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要好,并有一定的组织工作经验。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察组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村党支部换届时,应当按照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初步人选确定后乡镇党委事先将人选情况与县市委组织部沟通,讨论决定任用后报县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任免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乡镇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乡镇党委讨论决定后,应当在拟任职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决定任用的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时间自乡镇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回避
第二十六条村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直系亲属—般不在村两委班子任职。
第二十七条乡镇党委讨论村党支部书记任免,涉及与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乡镇党委考察组成员在考察村党支部书记人选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考察组人员与被考察人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免职
第二十九条村党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工作中认识含混,态度暖昧,或由于立场不坚定,行动不坚决造成严重问题的;
(三)工作责任心差、组织能力不强、各项工作滞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任何个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的任免,任何个人都不能改变乡镇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村党支部书记任免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任免村党支部书记,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的,一经发现,县市纪检委、组织部立即进行查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乡镇党委负责纠正。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市纪检委、组织部对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对乡镇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地委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