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干部选任运行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干部选任运行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干部选任运行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制订本规则。

1、各单位党组织需要选拔任用属于县委或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正式呈报之前,必须先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党委(党组)酝酿的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部长或分管部长口头汇报任用意向。

2、县委组织部根据拟呈报单位口头汇报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部长向拟呈报单位口头回复是否正式呈报的有关事项。拟呈报单位必须按县委组织部答复意见办事。

3、拟呈报单位在正式呈报干部前,必须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并组织好民主推荐会。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或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进行民主推荐。否则,重新按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4、拟呈报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沟通,确定拟呈报人选。拟呈报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各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组织部呈报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材料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含票决情况)、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和民主推荐材料。呈报材料要注意保密,须由组工干部当面呈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综合干部科和经济干部科,下同),不得转交、代交。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要及时登记。

6、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①呈报材料不齐全的;②呈报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没有经过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签字的;属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拟呈报单位未向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汇报的;③未经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或委托进行民主推荐的。

7、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部长审定,然后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8、根据部长办公会意见,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并至少保证有1名组织部机关干部。

9、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先向单位主要领导商定考察事宜,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

10、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11、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免建议,向部长办公会汇报。

12、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综合分析考察组汇报情况,并参考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之后,拟定干部任免的初步方案,提请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3、部长办公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部长、副部长必须全部到会。干部科长、干部监督科长列席会议。

14、对干部任免事项,部长、副部长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15、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议定方案后,由部长、分管部长适时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经过充分酝酿,再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6、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分管部长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部长向常委会汇报,并作好记录。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实行票决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发票决表,做好计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7、县委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后,由分管部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县政府领导通气,对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其中副局级职务拟任人选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审批。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干部科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通气。

18、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部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属提拔重用的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按《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监组发[2001]12号)执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19、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前,属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县领导或组织部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属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

20、在按此规则办理的基础上,需按法律程序及有关章程任免的干部、双重管理的干部,其操作程序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21、本运行规则由综合干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