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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服务承诺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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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服务承诺制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晋宁县服务承诺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城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四条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各单位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订服务承诺,报送晋宁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宁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规定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