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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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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鄞州区审计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它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不宜公布内容(如国家、商业秘密等)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选择以下适当方式: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局网站;

(二)通过人大、政府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通报;

(三)通过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

(四)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五)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六)通过新闻会公布;

(七)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说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鄞州区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