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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省教育纪工委,省计经委纪委,省直属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一些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情况,经省纪委领导同意,建立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参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的,均属报告范围。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市、区)报市(地)纪委汇总;省(部)属国有企业报省计经委纪委汇总;省(部)属大专院校报省教育纪工委汇总;其他省直单位报省直机关纪工委汇总。请各市(地)纪委,省直机关、省教育纪工委,省计经委纪委每季度末将汇总情况直接寄(送)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今年1—9月份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于9月底一并报送。
为全面掌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经与省委组织部协商,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上级报送的实施责任追究材料,应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