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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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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和保证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凡属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政务、事务、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村民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

第三条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政务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和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功绩过失情况,对村干部的评议情况等。

(二)事务类:生产资料的分配,优抚定补的发放,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及使用,计生、征兵指标安排,公益事业的建设招投标和承包方案,新上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等。

(三)财务类: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支,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代收代缴费用,以及村民要求公布的其它财务事项等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帐目。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按规定向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村民收取的公益事业金,集体各项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救济、扶贫、移民安置和退耕还林款物,农业税减免,上级拨款,按规定收取的村提留历年尾欠款,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及领取情况,水电费收缴,村办公经费等。

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内容先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形式。每个村都要设立专门的公开栏,还可根据实际,采取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发放公开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对村务进行公开。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坚持一事一公开,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阶段公开一次。对村民特别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工作要求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务公开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权的组织载体,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审查;村务公开理财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财务实施监督的责任载体,行使村级财务收支审核审查权。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理财小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村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撤换。

第九条设立村务公开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有关当事人必须进行解释或解答。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重新审核有关帐目、凭证。多数村民不满意的事项,必须纠正,并重新公开,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证村民享有真正的民主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履行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报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保证村民的民主管理权。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民主理财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民主恳谈会制度。各村要结合实际,不拘形式和地点,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民主恳谈会。要提前预告民主恳谈会的时间、地点、主题、参加人员,引导村民围绕主题进行,并运用好民主恳谈会的结果。

第十八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兴办公益事业,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一事一议”,由多数村民说了算。要明确其适用范围、议事程序、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评议时,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作述职报告,由评议者评出等次。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二十条坚持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干部任期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干部监督约束。

第二十一条各地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