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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对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整合社区的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制度是以街道党工委(含镇党委,以下同)为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为参与主体的社区党建工作共建机制。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社区的原则;(二)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三)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四)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代表一般由30至50名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及产生程序,由街道党工委商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后研究确定。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代表在辖区内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主要在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规模较大的社会单位党组织可单独推选代表,规模较小的社会单位党组织可按地域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由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联合推选代表。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一般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会议实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轮值执行主席制。执行主席由参加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的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轮流担任。执行主席设一人,任期一般为半年。
第八条执行主席在任期内,具体负责组织好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及相关会议;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社会单位,认真落实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议定的事宜;收集、整理社区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单位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执行主席任期满后,应向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汇报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好工作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新一轮执行主席由街道党工委提出新任人选,经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会议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任务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市委的决议、决定及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精神,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商确定辖区内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社区建设和社区党组织工作的共建、共管事务,在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和分工。
(三)听取和审议本街道党工委关于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中的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的报告;对辖区内社会单位党内和各项社会事务“创先争优”活动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广泛参与社区的各项事务及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党工委,抓好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为重点的社区建设。
(五)加强党(团)员、职工教育管理,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不断强化党(团)员、职工的社区意识;积极构建以社区党(团)员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在社区服务中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代表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和交流社区建设、社区党建和单位自身建设情况;组织代表单位对辖区内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巡查和督促。
第四章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在议事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街道党工委应在征求代表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收集整理,将拟讨论的有关议题,在召开会议10日前,书面通知代表单位党组织。
(二)代表单位党组织应对拟讨论的议题认真研究,并在召开会议的前5日,与街道党工委和执行主席进行会前协商。
(三)正式召开会议时,代表单位党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表达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就有关的会议议题协商决定。
(四)会后,街道党工委要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各代表单位党组织。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有关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汇报,并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
(五)代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街道党工委和执行主席进行协商沟通。
第五章会议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区(县、市)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的领导和指导,切实保证社区党建共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区(县、市)党委常委联系社区党组织制度,力争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第十三条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细则》,制定落实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明确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具体牵头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所属单位党组织参与辖区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考评标准,将此项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第十五条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措施。一般每半年应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安排,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辖区社会单位党组织及主管部门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评比时,要主动征求和听取所在街道、社区的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成员单位代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街道(乡镇)、社区和辖区内内社会单位。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