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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3号)制定本制度。
二、全区党政群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遇到重大事情,要向党组织报告。
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条例行为受到处罚的;
2、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农转非和调进本系统工作的;
3、个人建房、买卖房屋、出租房屋、以及在市镇有二处住房的;
4、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款)的,或少于一万元但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5、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重大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的;
6、本人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
7、配偶、子女独资或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或经商的;
8、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9、家庭主要成员因私自费出国的;
10、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问题;
四、报告程序。属区委管理的各部、委、办、局、街(镇)领导干部,均应向区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方法,由个人以书面形式自报。
五、区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个人重大事情要进行登记。属于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不宜公开的重大事情,或本人要求保密的,组织上应予保密。
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情,一般应在事前或事情发生过程中报告,属于突发事情或不可预见的事情,事情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报告。
七、领导干部遇到个人重大事情不向组织报告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对于违法违纪、隐情不报的要加重处理。
八、本制度由中共江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