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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党的建设,明确社区纪委的地位与作用,促进社区纪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二条社区纪委在社区党委和街道纪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纪委一般由3—5人组成,纪委书记一般由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也可由社区党委委员(专职党务工作者)担任。纪委委员可以从党员社区工作者、党员、社区民警以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中产生。
第三条社区纪委组成人员一般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社区党委相同。初次建立或者届中调整时可由街道党工委任命。
第四条社区纪委可以与辖区单位的纪检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讨问题,共同教育,交流信息,协同工作。
第五条社区纪委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与纪检工作相关的组织、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第六条社区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本社区党组织、党员及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社区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协助调查和处理党员违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进行审查或提出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社区党务公开、居务公开的监督,保证社区党务和居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七)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部门和行风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情况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社情民意。
(八)承办社区党委和上级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社区纪委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宣传教育。社区纪委要协助社区党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在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通过开展读书、学习、讨论、辅导、交流、警示等活动,进行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党纪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结合社区实际,充分运用文化的、艺术的和广大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搞好有机结合,大力推进社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廉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协助组织管理。社区纪委协助社区党委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工作。对外出(包括出国)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提出建议及要求,保持组织联系。在册党员中有被举报或者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社区纪委要谈话了解情况,开展帮助教育;对有违纪嫌疑的,要及时上报、协助处理。协助党支部召开讨论党员纪律处分的支部大会。
社区纪委应认真执行在职党员在社区表现的登记、鉴定制度。协助社区党委做好在职党员(干部)参与社区活动及其表现情况的监督、评价、反馈工作,如实向有关单位党组织提供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在社区的表现情况。
(三)加强日常监督。社区纪委协助社区党委做好党内监督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监督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制度;对党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党员发展等有关党务公开的情况。
开展工作监督。对为民办实事、小型建设工程、计划生育、困难群众救助等居务公开的情况和社区财务、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公开的情况实行监督。
进行效能监督。对社区工作者遵守纪律、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不正之风。认真做好社区工作者信访件和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做好廉政预情工作。社区纪委要通过建立信息员队伍和聘请监督员,完善党风廉政预情工作机制。经常关注并及时收集上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信息,化解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推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