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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派驻机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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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派驻机构管理细则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相关精神,区委、区政府决定对我区街道和部分直属单位、工程指挥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出)统一管理。为规范和加强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管理工作,现根据上级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参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管理,对驻在部门、街道(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是:通过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及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管理为主;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工作成效,使驻在部门和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三条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按照分片分管派驻(出)机构的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中心)协助委局领导按照业务职能联系指导派驻(出)机构相关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将12个街道、12个区直部门和5个工程建设指挥部派驻(出)机构分成5个片区。

(一)区直综合片,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城市建设片,包括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化项目建设办公室、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建设工程指挥部、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建设指挥部。

(三)机关其他片,包括区直机关工委(监察室)和其他未设派驻(出)机构的区直机关(不含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单位)。

(四)街道一片,包括黎明街道、绣山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江滨街道、南浦街道。

(五)街道二片,包括五马街道、南门街道、莲池街道、水心街道、广化街道、黄龙街道。

第四条片区成员单位在做好驻在单位纪检监察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和指派下,参与片区成员单位的信访、案件查处、党风、执法、纠风、宣传教育和其他区纪委安排的工作。片区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分管常委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工作协作。

第五条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区委的决议和区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派驻(出)机构应适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告。

第六条派驻(出)机构通过参与驻在单位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派驻(出)机构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领导班子或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领导班子或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应直接向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报告;其他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出)机构处理。

第八条经区纪委、区监察局批准,派驻(出)机构可对反映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有需要,派驻(出)机构可参与调查。

第九条经区纪委、区监察局批准,派驻(出)机构负责初核或立案调查驻在部门股级以下(包括股级)干部涉嫌违纪政纪问题或案件;也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初核或立案调查。

中央、省、市垂直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区纪委、区监察局办理的干部涉嫌违纪政纪问题或案件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组织初核或立案调查;也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初核或立案调查。

立案由实施案件调查的派驻(出)机构所在党委(党组、党工委)或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由派驻(出)机构立案调查的,应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送备案;由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立案调查的,应及时告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十条各片区在区纪委指导下负责对片区部门查处的案件审理工作,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查办的案件,其案件审理工作由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负责,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必要情况下,区纪委审理室可直接审理上述案件,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审理意见与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纪委审理室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正科级以下(包括正科)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处分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派驻(出)纪检组长可以兼管与监督其他有关工作,并参加驻在部门的行政领导会议;派驻(出)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三条派驻(出)机构按规定在驻在部门阅看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参加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区纪委、区监察局印发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发派驻(出)机构;派驻(出)机构可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有关会议。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派驻(出)机构应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有关职能室(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商派驻(出)机构制订相应的工作联系办法。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考察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共同考察,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任免。

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的聘任工作,一般应按中层以下干部职务聘任办法要求进行,由区纪委、监察局发文;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征求派驻(出)单位意见后提名,并予以聘任。

(二)派驻(出)机构的区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区委的有关规定。

(三)为理顺派驻(出)机构组织关系,切实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监督职能,确定派驻(出)街道的纪工委书记排名位于党工委书记、副书记之后。

第十七条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予以交流。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交流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共同提出初步方案,报区委决定。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继续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省委、市委、区委党校进修,按照区委组织部的部署,统一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安排。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按照规定向区纪委、区监察局述职述廉。

(三)派驻(出)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及其干部有违纪政纪行为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会同驻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持有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的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