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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产业扶持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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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产业扶持奖励条例

为了促进全县草畜产业快速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7年度草畜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对巩固提高的“1881”示范点,每点投放种公羊2-4只(每只由农户自筹500元);对承包草场面积在250亩以上(含250亩),修建微贮池的农户,每户投放水泥1吨,红砖*0块,铡草机一台(农户自筹300元)。

第二条对参与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农户,每户投放*0元的暖棚圈舍修建物资。

第三条对授配母羊达到300只以上的温精改良点,每点投放种公羊2只(每只由农户自筹500元)。

第四条对参与肉羊改良繁育基地建设的农户,每户投放种公羊1只,配合饲料500公斤,铡草机一台。

第五条对承包草场面积在250亩以上(含250亩),参与肉牛基地建设的农户,每户投放基础母牛1-2头(每头由农户自筹500元)。

第六条对项目区参与饲草料基地建设的农户,按需求提供牧草种子。

第七条对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品种改良、“1881”巩固提高圆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乡镇和部门参照*6年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品种改良、动物防疫指导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1000元。

第九条对草畜产业发展带动效应明显的养殖协会,奖励3000元。

第十条扶持物资由县退牧还草办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兑付,奖励资金由财政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