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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体县级领导干部,各乡镇、部门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领导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一、全县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家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合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对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和组织部负责受理。
五、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委(监察局)及组织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纪检委(监察局)和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每年要将本制度执行情况向县委综合报告一次。
九、本制度由纪检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