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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10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
第八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的,勘察人可依据约定向发包人另行收取相应费用。工程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和约定的,勘察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勘察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发包人还可依据合同扣减其勘察费用。由于勘察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于*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