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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罗湖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的钢瓶有供应站或储配站配送,服务点设置在气源站合理配送范围内,配送路程最远不超过5公里;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0.36立方米;
(五)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房间高度不小于2.5米,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
(六)服务点应配备台秤,并配置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七)服务点内不得设厨房、宿舍;
(八)服务点不得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大门等人员密集区的周边。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服务点平面位置图;
(五)服务点外景照片;
(六)服务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罗湖区建设局(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5楼1503室)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罗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领取《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
取得《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