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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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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以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求。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区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七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九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条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一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四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六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九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章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分工

第二十条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按照区委的要求,根据罗湖发展的客观需要,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区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性规定以及中长期培训规划、计划或纲要。具体负责全区副处级以上干部、党群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的调训;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二十一条区人事局负责区政府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调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有: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工作。

(二)根据本区工作的需要和各单位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各类人员培训的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区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三条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是区各级各类干部的综合培训基地,应充分发挥作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和区属各机关委托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在教师选聘、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示范、牵头和协调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努力建立适应不同培训类型需要的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要严格对学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培训机构、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培训管理信息网络,引入竞争机制和现代培训手段,推进培训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合干部发展的培训大环境。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章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财政部门要重视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每年确定合理的支出定额,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标准,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在职进修学习,经单位同意,干部在职进修大专、本科学历、大学第二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在取得学位或学历后,单位应给予报销学费的50%。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