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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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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及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常务会议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安排、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和收尾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单列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土地及物业购置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必须以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和报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政府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三)区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区重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责任人;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

(四)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金额和待安排项目;

(七)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批、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应与项目审批的进度相衔接。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方予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获批准后方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备开工条件方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拟建地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建设条件分析;

(四)项目进度安排;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属重要建设项目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他建设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区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二)拟建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项目可行性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议方案及确定的依据;

(五)土地、水电等配套情况;

(六)建设条件及建设选择方案;

(七)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

(八)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九)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研究环境保护影响及治理方案;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二)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十三)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十四)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并按程序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二十一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获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总概算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获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施工图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区审计部门审定后,报送区计划、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已经获取施工许可证;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批准后,财政部门开始拨付工程款。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因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完成,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计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暂时不能动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可调出该项目滞压资金,用于工程进度较快的项目建设,但调入资金项目的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资金调整方案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后,按程序审批下达。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责任人由具备建筑专业特长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区重要建设项目责任人按程序审批。

项目责任人确认后,建设单位与项目责任人必须依法签订委托协议,项目责任人对签订委托协议后投资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负责,该委托关系至项目交付使用一年期满后自行终止。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责任人在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3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含二次装修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深圳市*区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施工招投标标底由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具体做法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批准后,对没有定额的工程材料和工程内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会同审计等部门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共同确定价格和造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共同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发生施工措施改变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情况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必须在45日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报计划、审计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或批准新开工文件,以及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期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没有单独设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建设单位,其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所发生的费用,除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计划、财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具体做法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6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区计划、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所需经费,区财政预算安排应予保障。

第六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七条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区审计部门委托并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区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45日内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区计划、建设、财政、监察、会计核算等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审计结果是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的依据。审计结果经区计划主管部门确认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拨付工程余额。审计决算超过预算限额的,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下达后1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八章监督

第五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每年两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对区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五十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区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投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区监察部门与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等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检查合约履行情况。

区监察部门对因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为被记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罗府〔*7〕80号)、*8年4月6日的《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罗府〔1998〕28号)、*8年5月12日的《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罗府〔*8〕42号)、*8年7月20日的《批转区审计局基建审计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8〕65号)和*9年5月7日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控制的通知》(罗府〔*9〕38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罗府〔*7〕80号)、*8年4月6日的《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罗府〔1998〕28号)、*8年5月12日的《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罗府〔*8〕42号)、*8年7月20日的《批转区审计局基建审计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8〕65号)和*9年5月7日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控制的通知》(罗府〔*9〕38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