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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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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一)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罗湖”建设,创新文化机制,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文化,创造和谐发展的文艺生态环境,根据《罗湖区文艺创作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罗湖区重大公益文化活动实行社会化运作办法(试行)》和《罗湖区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成立罗湖区文化艺术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扶持、奖励的文艺作品、项目进行评审。

二、机构

(三)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戏剧小品评审组,音乐舞蹈评审组,美术、书法、摄影评审组组成,以后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由区文化局文化科人员组成。

三、评委

(四)每个评审组原则上由评审委员7-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兼顾多元观点、多种风格,必要时(如涉及到经费及市场经营等问题)可请市场经营管理专家参加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各评审组评审,并负责记录。

四、原则

(六)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七)参评文艺作品、项目、社团应遵循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注重作品的质量,考虑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或发展潜力及能否产生社会效益。

(八)评委责、权相结合的原则。

1、责:评委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文艺作品、项目或社团的审定,写出评审意见,并按时参加评议和投票。

2、权:受评委会的委托,对文艺作品、项目或社团作出独立的、负责任的评判。

(九)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原则。

五、程序

(十)由评审办受理并汇总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申报的文艺作品、项目或社团,按要求核实材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前5天报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

(十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各自审读后,集中逐案讨论,最后以商议或无记名形式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获得通过,评委逐一签字确认。

(十二)评审办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时转达相关单位及个人。

六、范围

(十三)《罗湖区文艺创作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罗湖区重大公益文化活动实行社会化运作办法(试行)》及《罗湖区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办法(试行)》三个文件中涉及的需文艺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文艺作品、项目、社团。

七、附则

(十四)未尽事宜由罗湖区文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