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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建设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师资队伍,对在职教师进修和引进研究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职教师个人申请进修的条件及手续
(一)教师报考研究生(以下凡提到“研究生”如不特指均含高校系列教育硕士研究生)、双学士等,报名时须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报考需脱产学习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教师申请进修,复习准备考试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申请进修人员毕业后有意愿返校工作的,报考专业需经学校同意。
(四)报名手续:教师报考前要向所在系部、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为了保证正常教学所需师资,对报考研究生、双学士等需脱产学习的教师,学校不列入下一学年的聘任计划,并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招聘教师补足空缺岗位。对虽已参加考试但未被录取的教师,只有原任教学科教师空缺时才可聘任。
第三条学历不合格者参加合格学历进修和合格学历者参加研究生班、双学士等非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在编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和奖金等工资福利待遇,且返校工作后不补发;返校工作五年内不准个人申请调出。
第四条学校派出的非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进修及其它业务培训,享受在职教职工一切待遇,考勤按出勤对待,校内津贴发放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并按规定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领取伙食补助2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领取伙食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领取伙食补助1元。
第五条学校支持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高校系列教育硕士研究生,对已考取的研究生,本人决定毕业后回校工作,且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不转出的教师,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学习期间的待遇为:
(一)脱产进修研究生的,学校为其保留编制,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实发工资、校内津贴、奖金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一切费用暂自理。
(二)因工作需要半脱产进修研究生的,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奖金、福利待遇折发,周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应工作天数一半,往返车费报销一半。
(三)在岗(寒暑假)进修研究生的,进修期间待遇与在职在岗人员相同。
第六条对已考取研究生、双学士等须脱产进修的人员,如本人决定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凭录取通知书办理一切关系转出手续,由学校办理撤编手续,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对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须转出我校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若毕业后申请回校工作,按当时引进研究生政策办理。
第七条在职教师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学校为其报销学费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壹万
元。
(二)补发上学期间停发的工资(实发部分)。
(三)学校发给一次性奖励款:全国承认学历硕士研究生(双证)5000元,河北省计划的硕士研究生(省内承认学历、双证)3000元,只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之一的硕士研究生*0元。
(四)学校发给研究生专项津贴,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硕士研究生(全国承认学历)每月150元,河北省计划的硕士研究生(省内承认学历)100元,只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之一的硕士研究生50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五)住房按我校住房改革后政策办理。
(六)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满八年后,学校允许其调出。调出时须退还为其配备的电脑、安排的住房,借用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第八条在职教师进修违规、违约的处理
(一)如发现教师报考时,在校工作不满两年或考前未向所在系部和学校办公室备案或已经报考两次脱产学习类进修,仍申请报考的,聘用期满后不再聘用。
(二)教师在复习准备考试期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视情节,学校随时予以处理,直至解聘。
(三)与学校签订研究生、非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脱产学习毕(结)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人员,学习期间本人决定不返校工作,或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不满八年,或非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返校工作不满五年,个人申请调出的,须办清下列手续:
1、脱产进修的,全额退还学校为其补发的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半脱产进修的,按一半标准退还学校发给其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2、全额退还学校为其报销的学费、培养费和一次性奖励款。
3、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全国承认学历硕士研究生(双证)10000元,河北省计划的硕士研究生(省内承认学历、双证)6000元,只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之一的硕士研究生4000元,非研究生学历或学位4000元。
4、退还学校配备的电脑、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5、退还住房。
第九条引进研究生若干规定
(一)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积极引进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各项福利待遇符合国家政策。
(二)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电脑一台;发给研究生专项津贴,标准与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教师相同。
(三)全国承认学历(双证)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省内承认学历(双证)*0元。
(四)研究生的住房按学校住房政策办理,如不占用学校公产住房,自到校之日起3年内学校每月为其发*元住房补贴。
(五)研究生在协议期内的工时制度、工休假日,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服务期限:引进研究生须在我校工作满六年。
(七)引进研究生申请调出,须退还学校为其配备的电脑、安排的住房,借用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服务期不满六年申请调出的,还须退还安家费、住房补贴,并交纳违约金壹万元。
第十条对研究生的考核
(一)为了使研究生更好地发挥作用,学校将加强研究生的考核工作,从报到之日起每学期作为一个考核期。
(二)研究生在一个考核期内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等同于该教学工作量的其它工作。
(三)研究生应努力进行科研工作。研究生在每两个考核期内须至少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承担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一项。
(四)对在两个考核期内不能达到以上考核要求的,学校将对本人提出警示,停发其研究生津贴。对未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而只承担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分三种情况考核:一是科研课题未到结题时间的,按照承担科研课题符合要求对待;二是已到应结题时间而未结题的,按照承担科研课题不符合要求对待,停发研究生津贴,且扣回已经发放的研究生津贴;三是延期结题的,研究生津贴发放到课题应结题时间所在的考核期为止。
第十一条附则
(一)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对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二)上级有新政策规定时,学校及时修改本规定。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自*6年10月起执行。
(五)附属小学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附小教师进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