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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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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坚决纠正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继续严格执行《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财务管理制度》、《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物品采购制度》、《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条依法建帐,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严禁搞“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在学校对外经济业务交往中,不准利用职权索取回扣,或以回扣费为条件要挟对方,从中牟利;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确实无法谢绝而取得的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属于回扣性质的钱款,要如实上缴学校财务统一计帐,按财务预算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加大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的监督,防止个人干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条教材、图书的采购要继续坚持现在的公开招标、多家竞价、多人参与的做法,要求图书经销商按批发价发售图书,同时按批发价发给学生的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五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必须实行明折明扣,所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切实维护好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六条基建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从工程一开始就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他们全程监察,做到开工先开廉政课。

第七条继续严格执行物品采购制度,能政府采购的要政府采购;批准自采的,严格执行三人以上参与,经过询价后提出建议价格,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采购。

第八条实行校务公开,学校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统一规定,张榜公布,不私设收费项目,不搭车收费;学校财务收入及开支情况要做到帐目清楚,及时公布。对学校设备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图,进行公开公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

第九条加大监督力度,搞好教代会建设,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推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及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机制,使职务犯罪及早发现,及时遏制。

第十条坚持依法治校,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加拒腐防变能力。要在中层以上干部和参与经济往来机会较多的人员中实行“诺廉、述廉、评廉、考廉”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严把财务用人关,经常性地进行会计法等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养自觉抑制金钱诱惑的能力。完善惩防体系,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成立学校“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主动争取当地检察机关对学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