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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稽查过程中,偶尔会发现无证经营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没收来的药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合格药品,一种是合格药品。不合格药品比较好处理,直接销毁就行,可如何妥善处理合格药品,却成了难题。销毁吧,觉得挺可惜的,放在仓库里吧,又有效期限制。没收后的合格药品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统一规定,而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超过诉讼期后,对依法没收的数量大、价值高的药品,经确认是合格的,由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处理。要变卖的由物价部门核定价格,要拍卖的由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卖或拍卖所获一律上交国库。
目前存在的难题是,尽管没收的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来源渠道合法,但考虑到储存时间长,仓储条件有限等因素,在变卖或拍卖前,应先检验质量,确定药品质量无问题后方可进行。而一个化学药品的单项和综合项检验的价格分别为50元和800元,如需其他特殊项目检测,费用还要增加。这笔费用从何而来是一道“坎儿”。所以,有的同志主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将其与罚没的假劣药品一起销毁算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笔者认为,销毁这部分药品虽然省事儿,却不利于资源节约,对于某个单位来说,没收的合格药品也许微不足道,但从全省、全国的角度来说,货值就非常惊人。像这类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国家药监局是否能出台一项政策,有个统一规定,这样基层药监部门在执法中也就可以做得更规范。最好能制定《没收药品处理办法》,重点解决没收药品的储存保管问题、没收药品的质量确认问题、没收药品的处理程序和方式问题,并设立专项账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罚没药品交接、登记、保管、清仓都要有定期的结算和对账制度,变卖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对于不好拍卖但药品质量能够保证合格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开展送医送药下乡活动,也可赠与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的医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