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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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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资本金应当以货币等方式建立。项目总投资的核定,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的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实施的投资规模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前,落实资本金,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缴存的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提取使用,具体取用时间可按幢楼的形象进度为据:

(一)项目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二)多层建筑工程二层结构齐,高层建筑工程三分之一结构齐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取用25%的资本金;

(四)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用剩余的25%的资本金及银行利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抽回。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